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