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