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