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矿产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