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