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