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