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本办法所称孝妇河流域,是指孝妇河及其支流流经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和桓台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