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