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