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