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