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