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