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无证加工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折款10%以内的罚款;

(二)无证销售或收购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折款20%以内的罚款;

(三)没有完税完费证明,擅自运输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承运方运费两倍的罚款;

(四)擅自收购、销售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