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连接乡(镇)与村、村之间的公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