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的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