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保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