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城市公安分局、旗、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旗、县(市)、区的,由所经过的旗、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