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