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