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