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