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编制、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