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