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