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