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三)包装和商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和报废配件及材料。使用的旧件必须合格,并须征得托修方同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