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