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管辖的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