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者取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批准文件后,应在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