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者取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批准文件后,应在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