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