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献全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的,免费临床用血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