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献全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享受免费临床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的,免费临床用血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