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