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