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燃气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

(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等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