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