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