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