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表决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及维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