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列入当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年度实施计划且满足前款第二项条件的,或者保障性住房具备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