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