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