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的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