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达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限期削减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地区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