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