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下列乡镇企业,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取科技风险准备金:

(一)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大中型、科技进步型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乡镇企业;

(三)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