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到小城镇和示范区兴办乡镇企业。在小城镇和示范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外来人口,经申请可批准其在小城镇和示范区内登记落户,并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