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建企业进入小城镇举办,鼓励和扶持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集体和个人异地进入小城镇办企业。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举办或迁建乡镇企业的,可享受省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