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承担。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责任保险金不足部分的补充。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