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承担。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责任保险金不足部分的补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