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